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47号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495号。法定代表人沈中心,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静谷,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系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百花居委会。被告周吉祥,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白石乡杏花村合心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吉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吉祥的起诉,是自由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周吉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员 肖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渝婕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