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299号
原告:甄云峰,男。
被告:侯忠轶,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云峰与被告侯忠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庞玉占
代理
审判员 王 佩
代理
审判员 王红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书宁 微信公众号“”
甄云峰与侯忠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299号
原告:甄云峰,男。
被告:侯忠轶,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云峰与被告侯忠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庞玉占
代理
审判员 王 佩
代理
审判员 王红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