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民一初字第1299号

甄云峰与侯忠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甄云峰,侯忠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299号

原告:甄云峰,男。

被告:侯忠轶,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云峰与被告侯忠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庞玉占

代理

审判员  王 佩

代理

审判员  王红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