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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136号

孙法会与齐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法会,齐振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孙法会,男,194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守亮,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齐振兴,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法会与被告齐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法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法会负担。

审判员  马洪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