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145号罪犯马跃振,男,彝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玉龙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玉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跃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马跃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6年9月至2015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马跃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罪犯马跃振系主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跃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