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4号申请人张正田,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4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李中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7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刘方琼,女,汉族,生于1969年6月22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正田与被申请人陈勇、刘方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正田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在重庆市开县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5000000元,并提供了谭千慧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开县XX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XX**)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正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谭千慧(公民身份号码XXXX)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开县XXXX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XX**)。
二、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在重庆市开县渝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期限为三年(该期限从相关部门收到该裁定之日开始计算)。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代理
审判员 冉桂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