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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执字第100号

张斌与张汉刚、孔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斌,张汉刚,孔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张汉刚,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孔强,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垦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汉刚、孔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经“四查”被执行人张汉刚、孔强无可执行财产,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博垦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飞

审判员  杨志国

审判员  艾 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