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679号
原告:吉林市翰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徐淑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智萃,住吉林市。
被告:贾哲,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翰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翰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翰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翰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鞠洪斌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笑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