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高某琼,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大专文化。被告黄某华,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琼诉被告黄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琼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130元,由原告高某琼承担。
审判员 张天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邹一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