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838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冯莹,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传军。申请执行人余姚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6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1827元及双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汽车一辆,该车辆设有抵押权,暂难以处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最良村1幢202室的房地产已被余姚市梨洲街道办事处收购。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8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