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42号原告赵海金。委托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15号1号楼B座23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金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莫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