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55号原告张胜平,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被告王保定,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平与被告王保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叶 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