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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255号

张胜平与王保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胜平,王保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55号原告张胜平,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被告王保定,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平与被告王保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叶 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