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吴玲娟。委托代理人严志乔(受吴玲娟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刘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玲娟与被告刘亚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玲娟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玲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玲娟撤回起诉。诉讼费2150元,由吴玲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庆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诸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