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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1535号

吴玲娟与刘亚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吴玲娟,刘亚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吴玲娟。委托代理人严志乔(受吴玲娟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刘亚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玲娟与被告刘亚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玲娟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玲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玲娟撤回起诉。诉讼费2150元,由吴玲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庆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诸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