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110号原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地址:十堰市朝阳南路销售处1号门6楼负责人王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西湖区农业局,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祁路21号负责人贺泉,系该局职工。
原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诉被告东西湖区农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于2016年1月6日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西湖区农业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西湖区农业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剩余4825由原告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汽车贸易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文滔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姜瑞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