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盛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60894-X。法定代表人康文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酒泉中科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90350-3。法定代表人经贵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147822-X。法定代表人王振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酒泉市肃州区盛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酒泉中科华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塔县巨力商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如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盛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酒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万平
审判员 王 栋
审判员 朱万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