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执保6号申请人陈密双。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鸿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腊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密双与被告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李腊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密双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李腊枝民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密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李腊枝民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孟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曾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