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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执保6号

原告陈密双与被告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李腊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密双,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李腊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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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执保6号申请人陈密双。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鸿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腊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密双与被告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李腊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密双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李腊枝民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密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鸿维建材有限公司、李腊枝民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孟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曾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