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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财保10号

邢星与王文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开原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星,王文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10号

申请人:邢星,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开原市保安街。

被

申请人:王文宝,男,现住吉林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王文宝所驾驶的吉D217**重型货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吉D217**重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越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张彦歆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