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赖炳森。
被告:高州市大井镇新湾角砂场。
法定代表人:陈梁铭。
被告:陈梁铭。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炳森诉被告高州市大井镇新湾角砂场、陈梁铭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炳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6元,由原告赖炳森负担。
审判长 卢华铭
审判员 陈良印
审判员 陈春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