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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74号

赖炳森与高州市大井镇新湾角砂场、陈梁铭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赖炳森,高州市大井镇新湾角砂场,陈梁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赖炳森。

被告:高州市大井镇新湾角砂场。

法定代表人:陈梁铭。

被告:陈梁铭。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炳森诉被告高州市大井镇新湾角砂场、陈梁铭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炳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6元,由原告赖炳森负担。

审判长  卢华铭

审判员  陈良印

审判员  陈春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