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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626号

杜福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许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福根,许保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626号原告杜福根,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骆晓雯,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保荣,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蓓,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福根与被告许保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钱伟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福根的委托代理人骆晓雯,被告许保荣,被告太保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福根诉称:2014年10月26日13时30分许,被告许保荣驾驶车牌号为苏AJXX**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徐家汇路、重庆南路处时,与骑电动车的原告杜福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许保荣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构成XXX伤残等人身损害后果。因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处理,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对医疗费人民币23,11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020元、误工费10,221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太保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直接赔付,超出保险部分由被告许保荣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许保荣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和金额持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太保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该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有投不计免赔险)。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和金额持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13时30分许,被告许保荣驾驶车牌号为苏AJXX**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徐家汇路、重庆南路处时,与骑电动车的原告杜福根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许保荣负事故全部责任、杜福根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杜福根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急诊治疗,因枕骨骨折、头皮血肿、脑挫伤、骶骨骨折等于2014年10月26日至11月12日住院治疗。截止2014年11月12日,原告支付了门诊医疗费、住院医药费计23,117.50元(已剔除伙食费)。经交警部门委托法医鉴定,2015年6月3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杜福根于2014年10月26日交通事故受伤,使其患有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构成XXX伤残,给予休息期9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3,000元。另外,原告还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三林镇永泰路第六居委会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兹由本辖区来沪人员杜福根于2012年-2014年至今,借住在同济果园80-2-102,现住同济果园199-1-102,在本辖区务工;2、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计5,000元。再查明,被告许保荣驾驶的车牌号为苏AJXX**小客车在被告太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元,有投不计免赔险)。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出院小结、门急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居委会证明、银行帐单、本地移动通讯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为许保荣负事故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许保荣作为侵权人理应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本案所涉车辆在被告太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太保财险上海分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直接赔偿的责任。同时对超出保险项目或金额部分,被告许保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赔偿范围中,原告与被告太保财险上海分公司在庭审中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医疗费23,11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6,060元、残疾赔偿金76,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另外关于鉴定费,本院则以票据为准,计3,000元;关于律师费,可参考诉讼代理案件工作量并结合票据金额,酌情核定,计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福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人民币88,896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人民币200元(衣物损失费);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福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人民币14,347.50元;

三、被告许保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福根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7,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2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11元,由原告杜福根负担人民币257元、被告许保荣负担人民币1,3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伟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施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