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26号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黎明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樊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琳琳,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天地宜家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裁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0元,减半收取98.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建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