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89号原告吕某,男。被告李某,女。
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姗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