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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1010号

陈世安与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世安,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010号

申请执行人:陈世安,男,1957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程慧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安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九华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池劳仲裁字(2015)第10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志鹏

审判员  张俐琴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