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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3000号

舒张月与蔡晓明、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晓明,舒张月,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3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晓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张月。原审被告潍坊市家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555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蔡晓明,该公司董事长。蔡晓明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杰明

代理

审判员  王静静

代理

审判员  景 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凤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