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38号
原告:郎溪县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
法定代表人:杨兴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叶舟,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建民,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贵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溪县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贵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溪县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郎溪县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