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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943号

王世平与计发俊、高奋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世平,计发俊,高奋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平,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8日,大学文化,宁夏银川市人,住银川市兴庆区,居民。被执行人计发俊,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8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高奋荣,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4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系计发俊之妻。王世平与计发俊、高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原民初字第2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世平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8000元,诉讼费1530元,执行费197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计发俊、高奋荣家庭经济困难,名下住宅处于抵押状态,无法拍卖,无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计发俊、高奋荣家庭经济困难,名下住宅处于抵押状态,无法拍卖,无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原执字第9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龙

审判员  毛建军

审判员  马利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行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