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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127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章、许志聪与被执行人叶新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章,许志聪,叶新锋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章,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永春县人。申请执行人许志聪,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叶新锋,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文章、许志聪与被执行人叶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礼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