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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1296-1号

王威诉武汉飞远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威,武汉飞远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1296-1号申请执行人王威,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飞远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长云路34号1栋2楼。申请执行人王威与被执行人武汉飞远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硚劳人仲裁字(2015)第3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威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为7767.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硚劳人仲裁字(2015)第32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生

审判员  张长江

审判员  成晓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