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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489号

张作平与付士华、王建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作平,付士华,王建学,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张作平。委托代理人马磊,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士华。被告王建学。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作平诉被告付士华、王建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具状诉称:2015年5月28号9时许,付士华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在淮阳××××南付楼路口,与原告驾驶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作平受伤。现原告已出院,因各项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特依法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待定)等共计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付士华、王建学、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待定)等共计5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张作平起诉状上的被告付士华、王建学的住址与实际不符,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付士华、王建学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作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臧 增

审 判 员  张丽英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仲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