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张作平。委托代理人马磊,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士华。被告王建学。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作平诉被告付士华、王建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具状诉称:2015年5月28号9时许,付士华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在淮阳××××南付楼路口,与原告驾驶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作平受伤。现原告已出院,因各项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特依法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待定)等共计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付士华、王建学、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待定)等共计5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张作平起诉状上的被告付士华、王建学的住址与实际不符,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付士华、王建学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作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臧 增
审 判 员 张丽英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仲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