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刑执字第3557号罪犯张万和,男,1974年3月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万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960.4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15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2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万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32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利波
审判员 安红云
审判员 何 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肖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