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执字第639号

马景龙、程红建等与侯俊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景龙,程红建,侯俊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马景龙,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程红建,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侯俊建。马景龙、程红建与侯俊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侯俊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景龙,程红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办证款9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候俊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侯俊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景龙、程红建、程红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侯俊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景龙、程红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敬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段清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