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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798号

马飞林(又名马飞)申请执行袁二有、张桂琴、赵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飞林,袁二有,张桂琴,赵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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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798号申请执行人马飞林,又名马飞,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袁二有,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桂琴,女,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建军,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马飞林(又名马飞)与被执行人袁二有、张桂琴、赵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峰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高峰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内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蔺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