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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11号

杨银诉孙宗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银,孙宗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杨银,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村民。被告孙宗跃,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诉被告孙宗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银于2016年1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杨银承担。

审判员  张天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邹一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