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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财保1-1号

申请人袁XX因与被申请人丁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XX,丁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1-1号申请人袁XX,男。被申请人丁XX,男。

申请人袁XX因与被申请人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XX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文XX家庭在大昌汗镇石籽墕行政村前五当沟自然村应分的大石路征地款(以户为单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登记在案外人袁XX下的陕XX**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丁XX不得领取在府谷县大昌汗镇石籽墕行政村前五当沟自然村的征地款。对袁XX所有的陕XX**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