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1-1号申请人袁XX,男。被申请人丁XX,男。
申请人袁XX因与被申请人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XX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文XX家庭在大昌汗镇石籽墕行政村前五当沟自然村应分的大石路征地款(以户为单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登记在案外人袁XX下的陕XX**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丁XX不得领取在府谷县大昌汗镇石籽墕行政村前五当沟自然村的征地款。对袁XX所有的陕XX**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