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7428号

安吉宁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周利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吉宁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周利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428号申请执行人安吉宁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被执行人周利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014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利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利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利君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利君(证件号码:)在宁波平安银行的20×××91的存款人民币95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