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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保9号

赵伯全、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伯全,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9号

申请人:赵伯全,男,生于1972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被

申请人:李军,男,生于1976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伯全与被申请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伯全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军所有位于合江县白沙镇的住宅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伯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军所有位于合江县的住宅(产权证号:20120×××,建筑面积244.85平方米)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胡某向本院提供担保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的住宅(产权证号:江阳区字第000010×××,建筑面积139.99平方米)一套。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御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