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刑二终字第115号原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广东省新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兴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兆德,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某,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劳某,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某,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兴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新林,广东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兴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农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汉族,1955年8月26日出生,农民。原审被告人梁某,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劳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赵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温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邓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梁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甘某、劳某、赵某、温某、陈某、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吴锦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甘某、劳某、赵某、温某、陈某、邓某、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甘某、劳某、赵某、温某、陈某、邓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劳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一项。
二、发回新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伟扬
代理
审判员 罗 杰
代理
审判员 杨魏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