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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1311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