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