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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恢执字第828-1-4号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小铁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孙永强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小铁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孙永强,张夏香,鞠卫国,于克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恢执字第828-1-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小铁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孙永强。

被执行人:张夏香。

被执行人:鞠卫国。

被执行人:于克秀。本院作出(2013)潍城恢执字第828-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鞠卫国所有的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鞠卫国所有的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成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