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恢执字第828-1-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小铁马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孙永强。
被执行人:张夏香。
被执行人:鞠卫国。
被执行人:于克秀。本院作出(2013)潍城恢执字第828-1-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鞠卫国所有的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鞠卫国所有的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成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