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544-2号申请执行人胡小东,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被执行人永州市得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志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东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得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得月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永明
审判员 伍建军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唐道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