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登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姜东,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武霖社区。被告范桂荣,女,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武霖社区。第三人葛利江,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府门南街158号9号楼3单元405号。
原告姜东与被告范桂荣、第三人葛利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仁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宁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