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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登民初字第1011号

姜东与范桂荣、第三人葛利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20-06-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姜东;范桂荣;葛利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登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姜东,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武霖社区。被告范桂荣,女,195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武霖社区。第三人葛利江,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府门南街158号9号楼3单元405号。

原告姜东与被告范桂荣、第三人葛利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仁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宁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