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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1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太原市牧原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太原市牧原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任秋花,范海源,马莉,刘晰,张千云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33号。负责人金德胜,行长。被申请人太原市牧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兴华街商务广场309室。法定代表人任秋花,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188号钢材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刘利子,董事长。被申请人任秋花,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被申请人范海源,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被申请人马莉,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回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申请人刘晰,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申请人张千云,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市牧原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任秋花、范海源、马莉、刘晰、张千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02116.97元或对等值财物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牧原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任秋花、范海源、马莉、刘晰、张千云银行存款合计三百九十万二千一百一十六元九角七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