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4号原告郭XX,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马XX,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XX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永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