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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4号

郭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XX,马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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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4号原告郭XX,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马XX,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XX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永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