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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民初88号

梁方德与程文石、贲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方德,程文石,贲国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88号

原告:梁方德,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21号景峰苑8栋-6号。身份证号:452330195303040716。

被告:程文石,男,汉族,农业人口。

被告:贲国武,男,汉族,农业人口。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方德诉被告程文石、贲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贲国武的银行存款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方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贲国武在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莲花支行的账号为62×××67的账户存款余额106535.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启富

审 判 员  张荣明

代理

审判员  韦桂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