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88号
原告:梁方德,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21号景峰苑8栋-6号。身份证号:452330195303040716。
被告:程文石,男,汉族,农业人口。
被告:贲国武,男,汉族,农业人口。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方德诉被告程文石、贲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贲国武的银行存款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梁方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贲国武在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莲花支行的账号为62×××67的账户存款余额106535.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启富
审 判 员 张荣明
代理
审判员 韦桂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