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初字第0401号原告孔凡云。委托代理人李昌俭。被告周峰。
原告孔凡云诉被告周峰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凡云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凡云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孔凡云负担。
审 判 长 孙永福
审 判 员 王民报
代理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