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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吴民初字第0401号

孔凡云与周峰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孔凡云,周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初字第0401号原告孔凡云。委托代理人李昌俭。被告周峰。

原告孔凡云诉被告周峰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凡云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凡云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孔凡云负担。

审 判 长  孙永福

审 判 员  王民报

代理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