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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1号

陈刚。陈茂菊与夏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1号陈刚、陈茂菊:你二人与申请执行人夏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抚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陈刚、陈茂菊偿还申请执行人夏海滨欠款90,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025.00元、保全费920.00元、申请执行费1,279.00元,由被执行人隋秀萍陈刚、陈茂菊承担。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松江河支行户名:抚松县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