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陕0802民初35-1号 榆林市房屋产权管理处: 关于原告刘世荣与被告余智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3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裁定书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请贵处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登记在被告余智广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西侧金都名仕花园1幢1单元3层302号(产权证号:00××64)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附:(2016)陕0802民初35-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