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465号原告孙志有,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海林市山市镇胜利村。被告李刚,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海林市山市镇中学教师,住所地海林市山市镇西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有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其申请撤诉是对己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宇光
代理
审判员 徐荣发
人民陪审员 赵玉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