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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465号

孙志有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志有,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465号原告孙志有,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海林市山市镇胜利村。被告李刚,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海林市山市镇中学教师,住所地海林市山市镇西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有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其申请撤诉是对己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宇光

代理

审判员  徐荣发

人民陪审员  赵玉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