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998号
原告:赵保锋,干部。
被告: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皂户村北。
法定代表人:孙会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锋与被告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保锋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耿大鹏 来自
赵保锋与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998号
原告:赵保锋,干部。
被告: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皂户村北。
法定代表人:孙会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锋与被告唐山谊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保锋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耿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