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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财保4号

梁利娟、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利娟,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4号申请人梁利娟,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蒋虎,邛崃市临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金宝街***号。经营者谢晓冬,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梁利娟因与被申请人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梁利娟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价值70000元财产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所有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申请人梁利娟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日产阳光牌汽车一辆,作为申请人梁利娟诉前保全的担保物。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在价值7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邛崃市顺利汽车修理厂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申请人梁利娟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日产阳光牌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思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贵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