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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2612-1号

张亦文与刘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亦文,刘霞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612-1号申请执行人张亦文,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霞兰,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亦文与被执行人刘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霞兰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张亦文借款本金3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2元,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286元,申请执行费47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霞兰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892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华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戴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