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民初字第3293号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3293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朱森男,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祖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月 关注公众号“”